资讯中心

| 薪酬福利 | 求职宝典 | 面试技巧 | 职业诊断 | 职场人生 | 简历制作 | 劳动法规 | 行业资讯 |
立即搜索
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
发布时间 2012-06-28 来源 -
六种合同藏陷阱
 
  在签合同时,作为求职者要注意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的一些陷阱。这些陷阱包括:一是“霸王合同”。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“我说了算”,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。二是“押金合同”。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、保证金、抵押金。三是“暗箱合同”。采用格式合同,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,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。在合同中,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,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。对于这样的合同,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,所以,应当是无效的条款。四是“生死合同”。有的用人单位不按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,提出“工伤概不负责”等条款逃避责任。五是“卖身合同”。如: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;有的合同还规定,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。六是“双面合同”。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,一份是假合同,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,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,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,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。
 
试用不超6个月
 
  刚刚进入单位,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。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》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,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
 
  在试用期,员工可以随时走人,单位也可随时让你走人,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而不能像劳动者一样可随时无条件解除。
 
  岗位待遇要写明
 
  签定劳动合同时,要求对岗位、待遇等细致化,要求单位在合同中写明所从事岗位和待遇。对于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商业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,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。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求职者应妥善保管。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,要求当事人签字时,一定要慎重,对文本仔细推敲,发现条款表述不清、概念模糊的,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。
 
 
更多相关信息
热点资讯推荐
网站简介 | 会员服务 | 法律申明 | 广告报价 | 客服中心 | 留言反馈 | 帮助中心 | 求职防骗技巧 | 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